​双湖县扶贫(脱贫贫攻坚)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2019-01-01 20:08:48      来源:双湖县网信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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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那曲地委、那曲地区行署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自治区和那曲市财政局、扶贫办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曾全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査、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双湖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范围:包括国家、自治区、市、本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贪资金(脱贫致富生态岗位、定向政策性补助、低保、特困补助、技能培训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草补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贷款融资资金、社会捐赠、各类各部门整合资金等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条  公示方式: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扶贫投融资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媟体(包括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单位门户举报电话等。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公示牌等形式,采取临时或长期的方式,在项目覆盖村组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于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惠民政策资金兑现手印、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一)项目公示。建设类项目由县、乡(镇)、村(居)项目主管单位对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收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进行公示,项目开工后7日内进行公示。

(ニ)资金公示。生态岗位、定向政策性补助、技能培词、基本建设类资金公示由县、乡(镇)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内容、金额、收益人数等进行公示,资金分配后7日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或扶贫办等部门对上级资金来源、金额、内容结合实际进行分配后,县政部门按照实际拨付指标金额、内容、用途、分配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

1.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或扶贫办及资金保障组等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协同文广局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资金使用部门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告公示。

2.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资金及项目受益范围,到户资金及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3.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7日内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

第六条  培训资金公示,县人社局、转移就业组积极与承担培训工作地单位沟通,培训工作启动后,学员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培训结束时公示培训内容完成情况,学员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帮扶资金公示,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给扶贫对象的其他帮扶资金的使用,由帮扶单位公示。

第八条  其他资金公示,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扶贫资金和一般项目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基本建设性项目公告公示要在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质询答复,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泥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接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双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普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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